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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3大明律(第3/5页)

“带被告王元禄!”

“带被告王元禄!”

宋应星低声对王调鼎说:“这般审案有趣,以前都是喊带犯人某某。”

王调鼎笑道:“万一是被诬告呢?我觉得称为被告、嫌犯更合理。”

“确实如此。”宋应星点头说。

原告和被告,都没有下跪,只站在那里听审,赵瀚要借此案立规矩。

王元禄垂头丧气出来,甚至用手遮住脸面。他一个举人,因为这种事过堂,哪还有颜面见人?

赵瀚对黄顺甫说:“副判官陈述案情经过。”

黄顺甫照着文件朗读,这是赵瀚修改过的稿子:“原告杨春娥,祖籍江西南昌,现籍吉安府庐陵县,为总兵府宣教员。被告王元禄,吉安府吉水县人氏,原为吉水县白沙镇镇长……”

“崇祯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,原告随宣教团下乡慰问演出,当晚借住在被告家中。被告醉酒之后,摸进原告所居卧房,对原告实施**,还伴有殴打行为。事后,被告倒头酣睡。原告穿好衣服求救,宣教团其他宣教员赶来,将未着衣物的被告**。翌日,扭送吉水县衙。”

幸好,自发跑来旁听审案的,除了官吏、士子和学生之外,其余大部分是府城居民。

若换成几百上千的农民,此刻听到案情复述,估计会群情激奋冲上来打人。

宣教员极受农民爱戴!

赵瀚说道:“带证人!”

十多个宣教员被带上来,开始阐述自己当天的见闻,然后当场在证词上签字。

赵瀚又说:“带证物!”

那是被告的衣服,有两处已被撕烂,是被告挣扎时撕烂的。

赵瀚问道:“被告,这可是你的衣服?”

“是。”王元禄低头说。

赵瀚问道:“你可对案情叙述有异议?”

“没有,”王元禄难以推脱,却又狡辩道,“我当时喝醉了,稀里糊涂之间,自己都不知道干了什么。”

“你胡说!”

杨春娥怒吼道:“我当时不从,你还骂我是**人,还用布堵着我的嘴!你还打我,我脸上的巴掌印子,过了好几天才散!”

赵瀚冷笑:“被告不要狡辩,喝醉了便无罪?你怎不喝醉了去杀人!”

确实,喝没喝醉,跟怎么判决无关。

王元禄只能说:“我愿纳杨春娥为妾,请总镇从轻发落。”

“我便做尼姑,也不给你做妾!”杨春娥怒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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