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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88章 湖南第一离婚案(第2/4页)

却是好的。崔菊可以留在刘家,不必返回娘家。

小妾更加得意,刘良也对崔菊更加狠心。崔菊心灰意冷,身体健康每况愈下。

近日,长沙市**贴出告示,根据复兴会法律,将在湖南全境实行一夫一妻制。

崔菊得到消息,来到长沙市**面前,请求**判决她与刘良离婚。

满清虽不乏离婚案件,但此案却是复兴会占领湖南之后的第一件离婚案。

满清的离婚案,多为“典妻”、“卖休”、“**”三种类型。像崔菊这种士绅阶层,主动要求离婚的案件非常罕见。

何为“典妻”?百姓穷困潦倒,可以把自己的妻子“典卖”给别的男人,彼此约定身价银和典期。到期之后,原来的丈夫可以用银钱赎回妻子。

譬如湘军第一悍将鲍超,曾经穷困潦倒,被迫把自己的妻子典给别人。期间,鲍超反悔,与接受自己妻子的男人发生争执,打伤了人,被官府抓住。

幸亏,曾国藩偶然救助了鲍超,才成就了日后的湘军名将。

“卖休”与“典妻”类似,都是把妻子作为丈夫的附庸,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。只不过,“典妻”可以赎回,“卖休”则类似于绝卖,不可赎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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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**”的情形更为悲惨,是指丈夫为了钱财,逼迫或者默许妻子与别人**。

有清一代,“典妻”、“卖休”、“**”构成了清朝司法实践中“离婚”案件的主体。

传统华夏受儒家思想禁锢,一再强调“三纲五常”。三纲中的“夫为妻纲”,要求妻子无条件的服从丈夫。结了婚的女人,不论生活再不幸,都不能反抗,也不能逃回娘家。

这种畸形的夫权,是对妇女权利的压迫,也是无数男女悲剧的根源。

太平军提出男女平等的口号,在军中还编制有专门的女营,这无疑是具有相当大的进步的。

复兴会则更进一步,提出妇女解放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等制度。

穷人家有“典妻”、“卖休”、“**”等婚姻悲剧,富人家也同样有。M.

崔菊请求回家,却遭到娘家的拒绝。娘家为了维护三纲伦理,宁愿把女儿往火坑里推,也不愿让她回家。这在我们看来,是否觉得有些匪夷所思呢?

可是在晚清,这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。在晚清人的舆论里,崔菊简直就是无理取闹,而他的娘家却将得到士绅阶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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