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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6章 奴变(下)(第2/4页)

照大明律,朝廷是承认,乃至于保护奴仆制度的

在大明,奴籍是**籍的一种,在人身自由上,几乎等同于主家的私人财产

《大明律》中《户律》规定,良**不得通婚,也就是说,奴仆的子女,也是奴仆,一般被称为家生子。

虽然《大明律》里也有规定,如果主家在未告知官府的情况下,殴杀奴婢,杖一百。

但从侧面也能反应,这些奴仆在人权上,和主家根本就是不对等的

只要主家不恶意残杀,平时任意打骂,几乎没有法律风险

事实上,即使是恶意殴杀,官府大多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

谁脑袋瓦特了,为了一个**籍奴隶的死活,得罪当地大户?

明朝中后期以后,江南地区,大量破产的农户、军户和手工业者,为求活路,只能卖身为奴,从此世代无法翻身。

有些人家,动辄养奴数千

这不仅是对被奴役的贫苦**籍百姓的惨重压迫,也因此隐匿人口,偷税逃税,因为奴仆的户籍是挂在主家名下的,确切的说,他们没有户籍,只有身契。

由于能够合法的限制奴仆的人身自由,并且不用在乎待遇问题

许多江南地区的就把奴仆作为自己产业的劳动力来源,这样一来,即使任意苛待,也不会有法律风险,更不用担心对方跑路和反抗。

《刑律》规定,奴隶若殴打良人,比普通人罪加一等,如果导致被打者重伤、重病不治,则将奴隶绞死。奴隶若是殴打自己的主人,那就要杀头,辱骂主人者绞死。

在种种歧视法律下,奴籍百姓生死操于他人之手,一辈子的希望,完全寄托于主家的个人品行,遇到宽大点的主家还好,若是刻薄的,简直生不如死。

以至于明代江南地区,常有奴仆杀死主家后,主动向官府自首的。

就是因为不堪压迫,同归于尽

当然,哪里有压迫,哪里就有反抗

这样沉重的压迫下,明中期以后,江南地区的奴变层出不穷

崇祯年间,伴随着北方农民起义,南方的奴仆们不甘压迫,他们群情激奋,呼啸聚集,杀死主家,焚烧身契,攻击和地主老财们沆瀣一气的地方官府。

在江西永新等地,奴仆们捆绑主人“操戈索契”,发出“奈何以奴呼我?”的质问,喊着“铲主仆、贵**、贫富而平之!”的口号,占据田产,散发粮食。“踞坐索身契者数万余人”,声势浩大,影响深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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